广东省科委关于转发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粤科字[1995]21号
各市科委、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部属单位、广州军区后勤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科委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各市科委、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
二、凡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省科委组织鉴定,必要时可以授权各市科委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鉴定。
三、列入市(地)、厅(局)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有关市科委、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四、参加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的专家,必须从省科委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采用检测鉴定时,必须在省科委认定的专业技术测试机构进行检测、测试。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年3月21日
附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