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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关于实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开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6-09 | 来源: | 查看:

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草拟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开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经向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及进行修改讨论,现向全校公布实行。

联系人:李森;联系电话:31069034。

附件: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开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2〕448 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2〕56 号)

    4.专利许可信息表参考样例

    5.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合同参考样例

    6.《专利法》开放许可有关条款

    7.专利开放许可相关问题解答

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开放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确保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深入挖掘我校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供给,促进我校科技创新专利技术更多链接惠及中小微企业,加强我校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 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可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第三条 专利开放许可由专利权人主动申请启动,其被许可人为不特定对象,具有可撤回性、公开性和无歧视性。专利开放许可的许可模式只能是普通许可,不能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专利权人的所有有效专利。

第二章 专利开放许可的执行

第五条 原则上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专利权人的所有有效专利均须进行开放许可。

第六条 在专利申请阶段,如果专利权人有两人以上情况的,应在申请时附上其他专利权人同意本专利授权后进行开放许可的同意函,如其他发明人不同意本专利授权后进行开放许可,则须提供该专利的转移转化计划书。

第七条 如果专利发明人已有转移转化具体意向企业或者具体计划,须在专利获得授权后3个月内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转移转化计划书,并明确该专利转移转化执行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管理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备案后,可不执行其专利开放许可。

第八条 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在专利获得授权后6个月内完成专利开放许可手续。

第九条 专利发明人应在专利授权后3个月内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专利许可信息表》,如未按时提交,则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律按照“免费使用”方式进行专利开放许可。

第十条 发明专利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专利许可信息表》上选择“许可使用费标准”。

第十一条 原则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许可信息表》上选择“许可使用费标准”时,应选择“免费使用”方式进行专利开放许可,如需选择其他许可使用费标准,专利发明人须向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可按照发明人要求执行其他许可使用费标准。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得执行专利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排他许可有效期内;

(二)因专利权归属纠纷或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而中止的;

(三)专利权处于年费滞纳期的;

(四)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押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不符合专利开放许可法定条件的。

第三章 实施开放许可

第十三条 任何有意愿实施我校开放许可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获知其意愿后,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义务通知该专利第一发明人,并帮助双方进行进一步的产学研对接。

第十四条 许可使用费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仲字〔2020〕35号)相关条款分配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开放许可的撤回

第十七条 专利开放许可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当地专利局提出撤回请求,并由专利局审查后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公布前学校已获得授权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专利,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尽快执行专利开放许可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