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科技处反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提高学校科研及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 科研及 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及在册学生(以下统称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牢固树立正确的学术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坚持真理,自觉维护科学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科技人员的声誉,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中要具有严谨求实、科学创新的态度,不怕困难、刻苦攻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和不劳而获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要弘扬团结协作的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避免不利于团结协作的现象发生,反对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
第六条 学术研究应以科学探讨为目的,科技人员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的要求、严谨的方法进行科研工作,在申报项目或接受委托项目时,应对项目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在科学技术评价过程中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技术交易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科技人员在学术研究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
1.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2.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与之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他人的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在学术研究中使用和介绍他人成果时,应当注明出处。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4.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根据合作者对成果所做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成果的署名应在成果公开前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第一完成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5.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翻译、注释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正当使用学术批判权利,正确对待学术批评,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6.在各种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其他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学校的技术秘密,注意保护学校和国家的知识产权,应保密的成果在公开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抄袭他人已发表或已完成但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主观臆造学术结论,或为得出主观愿望上的学术结论而故意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的资料;
4.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和材料中填写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各种证书或其他学术证
5.未参加实际研究或未经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或完成的成果上署名,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6.在新作品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故意夸大自己或他人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及社会效益;
7.未全面了解他人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歪曲或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
8.利用自身的工作职务、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收受贿赂,故意压制、诋毁他人学术活动、学术思想和成果;
10.作为评审专家或管理工作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保密原则和知识产权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事项;
第九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媒体和个人对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包括受理上级相关部门转送的学术不端行为举报。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举报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举报,且采用真实身份、实名举报。口头举报的,应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术委员会, 负责评估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 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署名举报或申诉,并按照有关程序严肃认真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举报人权益进行保护,包括身份保密等。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或申诉后, 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的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对于确定启动调查程序的,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责成或会同相关学院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成立调查组,一般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调查。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或申诉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举报或申诉人;对于不予启动调查程序的,也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原因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可采用同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接受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人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的关系时,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 向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提交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的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书面下达至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对被举报人的处理意见以适当形式向全校或社会公布并记入其学术档案。
第十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人事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者符合以下情况,可酌情减轻处理:
第二十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有多名作者的,一般由主持人(主编等)或第一署名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属于院、所资助的,终止资助;已经出版发表并获得院内资助的,责令本人退回所受资助经费;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已经晋升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管理办法的处分期限,一般为 1—3 年。在处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 一年内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处分期满,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即可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人不负责任、捏造、伪造事实甚至假借举报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等情况,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撤职等处理或调离相关教学、科研岗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应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人事处理的,由人事处审议;属于纪律处分的,由纪委、监察处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 相关部门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具有并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项目审批和检查评估过程中,认真调查候选人或项目负责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2.对发现的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情况,根据规定程序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