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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2025-06-09 | 来源: | 查看:

各院(部),各单位: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20 年 12 月 2 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项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优秀青年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21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实体教学研究机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开展咨询、审议和评定相关学术事项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二级学院或学术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术事宜的咨询、审议和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和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需要增补或替换时,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三)学术委托审议或决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授权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评定新设立校级科研机构,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或评定意见。

(二)授权师资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评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或评定意见。

(三)授权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审重要教学成果、奖励的学术水平,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或评定意见。

(四)授权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评审重要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资助计划、科研奖项,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或评定意见。

(五)评定或授权评定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至少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须紧急审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与会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可,根据需要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 年发布的《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仲学术字〔2017〕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