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径向科技处反映。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精神,推进实施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省部、市及其他项目主管单位明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管理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广东省基金项目、广州市基础与应用基础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是“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和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包干制”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是基层管理单位,要支持和保障项目有序开展,对本单位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签署诚信承诺书,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下达总额为准,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包干制”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须遵守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支出范围内,除学校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以外,其余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项目负责人需做预算表提交科技处备案。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可用于以下开支范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1.自然科学类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2.人文社科类包括: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
包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学校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如学校公共成本补偿支出、项目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暖等消耗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第九条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纵向科技项目可参照广州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纵向社科项目可参照广州市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一条 项目中涉及人员绩效开支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实际研究需要列支项目组的人员绩效。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发放给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按上级部门管理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规定的,纵向项目原则上绩效支出额度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30%,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需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认定并报科技处备案,绩效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60%。绩效支出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需调整,需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 绩效支出由学校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及相关管理办法在经费入账时计提,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四条 纵向“包干制”项目学校收取项目拨付金额的 5%作为管理费。
第三章 支出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需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遵从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需明确并落实项目经费整体绩效目标,将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并积极配合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购置设备材料及自制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相关经费支出和资产管理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应用及转化。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六)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和绩效评价,并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与监督,对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在资金使用和执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和绩效支出发放情况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通过结题验收或因故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国家、省部、市及其他上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国家、省部、市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