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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关于实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6-09 | 来源: | 查看: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知识产权质量,避免非正常专利申报情况发生,维护学校专利申报快速通道的有效运行,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草拟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经向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及进行修改讨论,现向全校公布实行。

联系人:李森;联系电话:31069034。


附件: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2.专利预审报告模板

    3.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

    4.GB_T 33251-2016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

2023 年 12 月 29 日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专利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知识产权质量,服务于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利预审是指职务性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预先审查与评估,要求本校师生、员工完成的职务性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本校发明人以自主研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方式所获得的发明创造,需要在申请专利前进行预先审查与评估,确定是否能申请,确保专利申请的质量。

第三条 预审工作由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负责及组织实施,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审,以确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四条 预审工作主要是预审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 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三性);是否具有授权和保护前景;是否符合学校对重点学科的要求等,重点评估是否具有专利三性及较高的市场价值和转化应用前景。

第五条 发明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前,应主动向本校科学技术部提交可以证明拟申请专利保护技术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的《专利预审报告》(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校科学技术部结合本校学科发展、科技创新需要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对发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开展预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申请专利的预审意见,并将结果反馈给发明人。根据需要,校科学技术部可不定期对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重点领域拟提交专利申请进行专案评估,确保重大项目、重点课题、重点领域的专利申请及时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对于预审结果为不申请保护的专利申请,发明人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可对预审结果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发明人直接向发明人所在的二级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由发明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出具是否申请专利的审核意见,且提交给本校科学技术部进行再次预审,科学技术部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进行预审,并做出再次预审意见,再次预审意见为最终评估结果。

第八条 本校科学技术部可以组织学校外部专家进行预审,并要求参加预审的专家做好相关技术的保密工作。预审专家应主要包括技术专家、技术经纪人、专利代理师、知识产权师等。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本校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