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教育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学风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制定。
第二条 为营造良好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倡导严谨治学、实事求是、民主务实、勇于创新的学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和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学术委员会之一,是学校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接受其委托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就学术道德有关学术事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由 7~11 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 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其他委员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委员的调整,由主任委员提议,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办公室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科学技术部。
(4)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良好的学术业绩;
(5) 学术道德建设、学术研究行为规范方面经验丰富;
第八条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及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精神,制定学校学术风气建设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文件。
第九条 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方法与学术精神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条 负责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的独立调查和认定,做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对其他相关工作提出咨询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可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举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指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是指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在岗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受聘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学者和其他人员。本章程所指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册学生是指正式注册在读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成教学生。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受理如下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八)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成果价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行为;
(九) 其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如下投诉和举报:
(二)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举报应以递交书面材料的方式提出,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在职教职工和在册学生可能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亦可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材料的建档工作。
(一)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报告,专门委员会一般应在接到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正式调查的决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示。
(二)决定进行正式调查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通知相关人员;对不进行正式调查的举报应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定进行正式调查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调查。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确定。
(四)涉及重大事项的调查,经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可组建独立调查小组负责。
(五)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校外同行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六) 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调查小组应当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提交详尽的调查报告和明确的调查结论。
(七)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在接到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后,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评议和讨论,必要时应对重大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复查核实,最后提出调查结论,评议决定应以实到人数 2/3 及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最终的调查结论须报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八)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诉或异议。
(九)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调查结论的建议。复议决定须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通过,以实到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为有效,并将调查结论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十)调查过程中,如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学术道德工作会,相关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教师和学生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出席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投票应由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若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本人为主要成员的学术团队及师生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并且不参加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同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