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试行)》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前沿、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建设,努力产出高水平、有影响的标志性成果,推动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拨付一定比例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用于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立项培育时拨付总经费的 30%、获得相应类别重大科研项目或标志性成果后拨付总经费的 70%。根据学校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结合学校实际需要确定培育项目数和资助金额。
第三条 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的遴选、评审、立项、管理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产生的知识产权完全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拥有,由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培育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突出的研究特色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并能催生有重大创新的基础理论成果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分为 A 类项目、B 类项目和 C 类项目:
1. A 类项目指主持获批国家重点研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基金重点(含国际、联合基金等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重点项目;
2. B 类项目指主持获批省部级重点研发项目、国家基金面上项目;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主攻方向揭榜挂帅、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专家创新团队、广东省杰出青年基金等省部级重大项目;
3. C 类项目指主持获批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发项目,自然科学类单项签约到账经费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六条 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与目标。标志性成果的培育项目应从满足以下条件和目标之一的研究团队或个人中产生,分为A、B、C 三类。
1.A 类指院士有效候选人,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含有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培育目标为主持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并通过网评进入会评。
2.B 类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上取得重大或重要进展,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引用。培育目标为在顶级刊物(由学校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认定)上发表论文,或参与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并通过网评进入会评,或主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
3.C 类指有重大或较大创新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推进国民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做出重大或重要科学技术贡献。培育目标为主持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主持获得单项科技成果转化 1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成果培育的相关支出。二级学院可通过多渠道资金对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项目进行配套或资助。
第八条 培育对象的遴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年度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与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遴选论证,经专家评审、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培育对象。申请人须向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提交《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培育方案》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标志性成果培育方案》,内容应包括:立项的必要性、培育目标和重点任务、年度工作考核计划、领军人物和科研团队、已具备的科研工作优势和科研工作条件、完成培育目标的措施。同一申请人同年度不能同时申请重大科研项目培育和标志性成果培育。
第九条 培育对象的考核。重大科研项目与标志性成果的培育周期为 2 年,不得延期,达到结题要求可提前验收。学校实施年度考评和动态管理,培育对象须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进展顺利、发展前景良好的培育对象实行滚动支持;对未完成责任期目标且未向学校申报调整目标责任书或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培育对象,及时中止资助和培育,三年内不再列入培育对象。同一申请人同一类培育对象未实现预定目标前不重复培育,院士和国奖培育除外。
第十条 学校将重大科研项目、标志性成果培育工作作为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各二级学院院长、学科带头人要高度重视,积极牵头,统筹谋划,注重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共同推进重大科研项目和标志性成果培育对象的遴选和培育工作。
第十一条 培育经费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其中专家咨询费可提高至资助经费的 60%。培育经费只能在培育期内使用,培育项目中止或培育期结束,学校收回剩余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与培育对象所在二级单位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培育对象所在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政策与措施,确保取得实质性培育成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科学技术部(重大项目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