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科学技术部反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用房管理,科学合理配置科研用房,参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号)、《广东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资〔2024〕5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用房,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保证本学院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所设立的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和其他配套用房等。
第三条 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是学校促进科研用房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是希望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房屋合理流动,学校不以增加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资产设备管理部对二级学院科研用房的核定面积,按照本办法的收费标准核算各单位年度科研用房使用费,报财务部统一收取。
第五条 学校为科研用房使用费设立专门账户,由财务部管理,学校统筹使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是院级科研用房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本学院科研用房使用费的复核、缴纳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为 10 元/㎡/月,水、电费按规定缴纳。
第八条 科研用房使用费的缴纳,不得使用行政、教学等与科研无关的其它经费。
第九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应主动向所在单位办理科研用房的交接相关手续。
第十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科研用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科学技术部对各二级学院本年度缴纳的科研用房使用费进行核算。各二级学院在 12 月底前应自觉到财务部缴纳费用。不缴者,学校将收回房屋,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