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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学技术工作管理条例

2014-10-13 | 来源:科技处 | 查看:
  •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技工作蓬勃发展,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我校是一所多科性纪念大学,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和服务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任务。学校坚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办学方向,大力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三条 学校的科技工作必须贯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基本方针。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加强应用基础性研究,突出应用研究和逐步开展高新技术研究,重视开发研究,形成三类研究协调发展的格局,加速成果转化,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学校科技工作要与重点学科建设、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重大科技攻关及开发任务、跨世纪人才队伍培养紧密结合;重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结合,发挥多学科综合优势,持续增强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第五条 学校科技工作实行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相结合;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相结合;教学、科研、生产(社会应用)相结合,既出成果,又出人才,也出效益。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教育自身发展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努力探索和逐步建立适应学校特点的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优化结构,组合人才,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科学研究机制和市场导向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不断激发科技队伍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工作的活力和实力。

第七条 学校科技工作应积极发展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广部门、企业和农村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研究、联合开发、互惠进行成果推广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 科技计划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及我省经济、科技、教育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校特点,制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规划与计划都要注意发挥学科优势,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意三类研究间的比例与衔接,合理调配科技资源,兼顾科技储备与服务当前,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努力做到协调发展。

第九条 要组织科技人员及时了解国家、部门、地方的各类计划,做好立项申报工作,提高命中率,努力承担国家、行业、地方的重点科研项目和各类基金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应特别注意集成优势,争取大项目,出大成果;要引导鼓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经济建设第一线调查研究,针对生产急需和市场需求承担委托研究项目,进行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研究;要积极推进学校与社会结合,实行产学研结合,积极参与区域治理开发、科技扶贫和成果的大面积示范和农业产业化等活动;积极参加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评估、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要积极开发软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各级政府及社会部门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学校应从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科学基金,制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扶持科技人员进行预研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各类科技研究与开发课题,并将各类承担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在基础设施、人力配备等方面予以保证。学校科技处应对各类项目严格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按时保质上报各种报表和材料,完善科技档案建设,及时做好协调和调整工作,帮助科技人员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各类科技项目不论完成与否,都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完成期限进行结题,按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材料。科技处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或申报验收。不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说明原因,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科技研究及开发经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管理,实行分户立账,允许科技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活动费和岗位津贴。科技经费是完成研究与开发任务的基本条件,必须保证科技经费的专款专用和及时使用。

第三章 科技成果、专利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要求或合同约定任务的应用技术成果,要按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学校有关实施细则及时组织鉴定或申请专利。对理论性研究成果应及时做好论文发表工作。鉴定、评审工作应精心组织,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成果登记手续。并按科技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全部资料的归档工作。各类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不同方式鉴定、评审,且已产生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以申报奖励。科技处应帮助科技人员,按成果类型,通过适宜的渠道做好成果奖励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要求资料俱全,编写规范,成果评价、效益计算必须实事求是。合作完成成果必须与合作单位协商一致,避免争议。

第十五条 鼓励实用性技术和技术诀窍申请专利,科技处应帮助科技人员做好专利申报、专利管理与专利实施许可等工作。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及技术资料的密级,科技成果、资料、样品、标本等出境,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中有关具体办法划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奖励中采取欺骗、剽窃手段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十分重视和切实做好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把潜在生产力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学校应针对需求,积极开展成果转让、成果示范、科技咨询、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活动;应积极参与区域治理开发、商品基地建设、大面积示范推广、技术承包、科技扶贫、农业产业化等活动;应以市场为导向,有选择、有重点地创办、联办科技产业,努力实现科研、开发、生产、经营一体化,以多种形式服务经济,以“面向”促“依靠”,以“有为”争“有位”。

第十九条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从事成果开发、推广、经营等工作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评定职称、福利待遇上采取相应的优惠政策,要妥善合理处理成果研创者和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对开发、经营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和建立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科技人员要增强知识产权观念,依法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和保障科技人员对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正当权益。要划清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向外转让、开发职务成果。学校法人授权委托学校科技处负责对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外科技合作及技术经济合同必须经学校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专用章”后方能生效,否则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五章 科技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需要和优势,有重点地建立具有特色的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经营机构,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科研及技术开发机构包括专业研究所(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各类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农产品等质量检测中心和各类科技经济实体。建立科技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件,履行申报手续,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或再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应积极支持与校外科研机构、产业部门联合建立各类科研、开发机构,并在基础设施、人力配备等方面提供支持。学校对各类科研开发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及技术开发机构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第二十四条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并担负重大研究任务的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机制。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机构,按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开发工作,有条件的应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六章 科技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科技队伍由专、兼职科技人员、实验辅助人员、研究生及高年级本科生组成。各单位的科技人员编制测算实行浮动制,即根据上两个年度到位科技经费及承担研究与技术开发任务、科技工作绩效等情况核定。科技人员依据学校有关人事岗位聘任条例进行管理,模糊专兼职科研人员的界限,引入竞争机制,根据需要与个人优势促进人员分流。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论文) 应尽量结合学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安排,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养成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学风与科技道德。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技工作必须坚持与人才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在科技基地建设、研究项目实施及技术开发中既要发挥老一辈科学家的学术指导作用,更要注意发挥中青年科技人员的骨干作用,逐步形成老中青结合的梯队。应重视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提倡“双百”方针,营造学术民主氛围,鼓励中青年脱颖而出,注意培养科技经营管理人才,使学校科研开发工作推陈出新,后继有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推行多种形式的用人制度,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环境和条件,使科技队伍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职能结构、年龄结构渐趋合理,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和功能。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进修提高,知识更新。坚持以实践为主、在职为主、国内为主和按需选送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激发科技人员爱国敬业、奋发图强、拼搏奉献、团结协作精神。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和严谨、求实的科学学风。

第三十条 科技人员已经办理退休手续者,不再申请科研项目,但可继续参加科技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退休后需继续参加科研工作的,应办理返聘手续。科技人员返聘后可领取一定的补助费。

第七章 科技条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努力通过多种渠道争取科技经费。 科技经费统一归口财务处管理。科技经费应独立建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应加强对科技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科技经费依据《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利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技经费改善学校科研设施和条件。科研设备设施的补充和更新应根据需要、全校配套的原则,统筹规划,逐步实施,不搞重复添置。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共建办法,加强保养维修工作,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以保证设备的完好,提高其使用率。学校有权调整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凡用科技经费购置的仪器、设施、设备、图书等均属学校财产,归口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和使用手续。科技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将所负责的实(试)验场所、仪器设备办理归还或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科技基地的建设,逐步改善其交通、灌溉等条件。科研用地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后勤服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科研设施、设备的修养与水电的供应,并要求及时、高效,收费合理。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科技体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学术团体,是全校学术权威机构。由各学科带头人及学校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主要审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工作管理条例、科研项目立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等科技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七条 行政领导

学校科技工作在校党政领导下,由主管校长负责。学校科技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科技开发等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行使科技工作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八条 各系(部)要明确主管本单位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科技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科技处应根据本《条例》分项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