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力形成的关键环节, 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学校扩大社会影响,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一条重要途径。为了加强我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力度,为经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更好地调动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我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行为,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自主研究、开发的新成果(含动植物新品种或组合)、新技术和新产品以及能够直接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实用技术等具知识产权的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研发应用不受本条例限制。
第三条 凡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动植物新品种(组合)示范推广,均适用于本条例。同时,本条例也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下达的科技成果推广(开发)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丰收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燎原计划、产学研计划以及科技兴农、科技扶贫、横向联合等项目。
第四条 推广转让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过省、市级鉴定(审定)的技术成果, 或经省、市级有关部门认可(批准)的成熟的技术成果。凡列入各级各类推广(开发)计划的推广(开发)项目(包括本条例第三条所包含的项目)按科研项目立项进行项目管理,并严格按照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履行责权利。
第五条 学校通过授权入股、收取技术转让费或技术使用费等方式,鼓励教职工利用学校科技产业资源创办具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或股份合作制科技企业。
第六条 集团承包、区域性开发、科技成果展览、科技信息发布、科技普及和科技下乡活动等是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和课题组成员根据需要必须参加,以保证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归口学校科技处统一组织管理。 各系(部)应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成果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成果水平及预期效果确定我校的推广计划项目,并择优申报省部或国家级各类推广(开发)计划项目。科技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管理职责范围如下:
3. 组织参加技术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招标会、信息发布会等技术市场活动,宣传推广我校科技成果;
4. 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调查、处理侵犯学校及科技人员权益的事件,并通过法律程序或有关部门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受理有关技术合同纠纷;
7. 进行有关资料的统计分析,与国家、省、市对口部门进行联系。
第八条 技术成果的推广实行无偿和有偿两种服务形式。
第九条 广大教职工应积极参与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 其业绩可以作为其提级晋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和鞭策在科技推广和科教兴农、科技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对擅自推广未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或不成熟的技术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打着学校旗号以技术服务为名,违法经营,侵犯学校权益,损害学校声誉,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将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是指我校对外进行科技合作所签订的技术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职务技术成果(专利)转让合同。技术合同可预见成本不能超过技术合同标的额的50%。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受学校法人代表委托,可全权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其它部门不能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否则学校不予承认,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并追究擅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在现有条件下有能力或预见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应完成的任务,方可签订合同。处于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应在合同中予以说明。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格按技术研究、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分类。合同一旦签订,学校、系(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签订应遵循公正、公平、诚实的原则,合同条款务求具体,切忌空洞、抽象,凡涉及限制性条款(如期限、验收标准、违约金及纠纷处理等)应慎重拟订,还应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
9. 价款或者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
11. 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未经系(部)和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利用学校设备技术条件进行对外开发工作,或者将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私自向外转让或提供,以及以技术服务等名义向外泄漏学校技术成果,一经发现,轻则没收非法所得,三年不准申报科研项目和申请鉴定与报奖,重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并追究系(部)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校名、标识、图形等均属学校的无形资产,是学校的知识产权,凡在技术合同或商品贸易中涉及的,均应经学校或学校授权的主管部门科技处同意,否则将没收非法所得并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系(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一经签订,承担任务的课题组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合同, 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应及时进行处理或报有关系(部)及科技处协助处理。如在执行过程中课题组违反合同,由课题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生效后,课题组应向科技处填写课题登记表,提交相关技术档案。跨年度执行的合同,每年年终应由课题组提交进度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合同约定任务完成后, 应由签约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或进行技术鉴定(或相关技术评估)。管理部门收到验收证明、鉴定证书或技术评估证书后即认为合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由于对方原因导致技术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限期书面通知对方采取必要措施。如对方逾期不能解决时,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对方索取应得权益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凡办理终止手续的合同,该合同视为不存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合同,学校不盖章与签约: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做保证人的担保合同,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财产做抵押的抵押担保合同,或有此条款的;
4、风险责任全部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承担,或风险过大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以技术合同代立项,科技处根据签订技术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并受理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除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另作规定外,其他单位在对外合作时,凡需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都必须获得学校批准,由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订。重大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处应参与谈判与签订合同的全过程,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洽谈或复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不得挪用教学经费和科研经费等。对利用学校资源和设备条件进行科技开发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费确有困难而又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系(部)或个人可通过科技处向学校申请有偿基金贷款进行开发。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职工利用学校科技产业资源开展科技产业创业,获准进行科技产业创业的教职工在前三年内与在职教师享受相同待遇,可进行职称申报。期满后,允许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1、项目负责系(部)或个人将与合作方商定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草案(即技术合同)交科技处审查。必要时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洽谈或复审。
2、项目负责系(部)或个人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签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审批表》,连同相关的合同四份,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及所在系(部)签字盖章后,加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专用章”。
3、技术合同签字生效后,把一份合同正本交科技处编号立项管理,一份合同正本交学校档案室存入学校科技档案。
1、经权威机构鉴定通过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可视为项目完结,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2、未经权威机构鉴定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合同项目,经签约方验收同意后凭证报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办理结题手续。
3、产生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度报表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按年度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分户立帐的制度。由财务处按相关单位分户立帐,所得款一般应由财务处收取,转帐要用学校的帐号。个别单位为了工作方便确需自行收款时,须经财务处批准,并从财务处领用统一票据,每季度到财务处结算一次,并同时上缴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 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负责与此相关的工商、税收等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 技术合同经费实行先履行合同后分配的原则。未办理技术合同项目结题或年度审核手续的项目,不能进行分配。经费使用与开支范围按《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技术合同经费在扣除开支后,其节余款项按以下比例分配: 技术研究合同:课题组90%(含系部20%)、学校科技发展基金10%;技术转让合同: 课题组80%(含系部20%)、学校科技发展基金20%;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课题组85%(含系部15%)、 学校科技发展基金15%。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授权以技术成果参股经营的企业效益分配, 依据参股经营的企业章程规定执行。学校所得权益内部分配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科技含量高或产生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协商分成比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取的费用(包括技术合同收入、技术转让费或使用费等)主要用于学校科技发展基金,为科技产业创业提供小额有偿基金贷款;系(部)提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系(部)内部奖金分配;课题组内奖金分配名单及数额由课题负责人核定,如有异议由所在系(部)负责协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