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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4-10-13 | 来源:科技处 | 查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增强科研创新的能力,不断提高学术研究水平,把握科学前沿,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渗透,培育、巩固和发展新兴学科,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研创新人才,增强我校申报国家、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及社会和企业科研项目的竞争力,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全面进步,特设立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校基金)。

第二条 校基金项目申请面向我校全体在编教职工。鼓励各系(部)、各部门间科技人员联合申请。校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有独特见解的高技术、新概念、新构思,且能作为申报省部级以上重点或重大课题而进行的预研性项目。

第三条 校基金项目的申请以当年学校科技处发布的申请通知为准。

第四条 校基金暂设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三类资助项目。校基金的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同时接受校内外、国内外个人和团体捐赠。学校与外单位合作设立的基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技处是校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及项目管理等。

第二章 项目申请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校青年基金项目申请条件

1.已取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有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和能力;

2.学风端正,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

3.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七条 校青年基金项目每年资助的项目数以确保质量、宁缺勿滥为原则;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为理工科每项资助1~2万元,人文社科每项资助0.3~0.5万元。

第八条 校级一般基金项目申请条件

1.凡是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并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的教师均可申请该基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人。

2.从事科学研究但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由校内相同学科的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者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工作作风和一些必备的条件。

第九条 校级一般基金项目主要资助项目

1. 上一年度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80%以上专家通过而最终落选的项目;

2.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为论证充分,有良好预期成果的科研项目;

3. 具有开创性的前沿研究项目;

4. 校内交叉学科、边沿学科和新建专业的科研项目。

第十条 校级一般基金项目资助额度,理工科每项资助2~3万元,人文社科每项资助0.5~1.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条件

1.凡符合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基金的资助者,科技处按人事处通知,要求受资助者在30天内报送科研项目申请书。

2.申请书应论述该课题与当前本人所从事研究的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关系,并由系(部)签署意见。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若未通过论证,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者只能主持申请一项校基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者需认真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级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申请者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加署推荐意见,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周期一般为2—3年,承担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新的校基金项目。

第十五条 学校科技处先根据申报条件、理论依据、实践意义、研究路线、经费预算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经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学校发文公布立项项目清单。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校基金资助项目,实行一次核定拨款,由科技处发给经费卡。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按学校校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立项的项目,项目组应按照申请书的进度安排,及时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立项批准后,一年内未能开展研究的项目将取消该课题,追回经费。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九条 对立项后不执行计划,或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报送《进展报告》,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暂缓使用经费,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将取消其立项,追回经费。有充分理由需延期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经科技处组织审查认可,延期时间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获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学术论文都必须标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一年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单位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二条 科技处以《项目申请书》为依据,对《结题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主要依据为论文、著作、专利申请数量、研究生培养情况以及获得后续资助情况等。验收通过后,发给项目组《项目结题通知书》,并进行全校通报,验收评估的成绩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三条 科技处将已结题项目的所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不按时报送《结题报告书》,不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校基金项目申请。对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在下一轮申请时科技处将建议给予校基金优先资助及优先推荐限额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