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科技合作,支持和鼓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人员深入地方经济建设第一线,开展科技开发、技术创新等活动,解决科技难题,密切产学研之间的联系,推动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为地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牵头与各级地方政府或企业签订协议,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出资(简称“出资方”),学校适当配套(简称“配套方”)建立的各种“联合科研基金”称XX-仲恺联合科研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如云浮-仲恺联合科研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基金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基金资助围绕地方经济建设和出资方的需要从事科学研究,解决工农业生产中存在的难题。
第四条 基金项目按出资方的同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待,由出资方和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处根据出资方的产业发展方向以及生产中存在的难题制订和发布《联合科研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研究领域和重点研究课题,指导科技人员申请。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处负责联合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并会同出资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处负责。
第二章 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基金面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职工。每人只能同时主持一项本基金项目。
第六条 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2. 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较大的应用技术成果。
3. 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院、系(部)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基金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八条 申请者按照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项目组所有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或冒签。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院、系(部)应按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请书(一式三份)上交,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由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遴选出优秀项目。申请者所在院、系(部)领导,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申请者或项目主要参加者不得作为本次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将评审结果会同出资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资助计划项目获批准后,学校科技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院、系(部)。
第十四条 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基金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需根据批准通知的规定到学校科技处签订承担项目合同,一式三份。逾期不报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全面地按计划开展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申报上一级的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本基金项目按出资方的同级或校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待,但不提立项费。
第十八条 本基金鼓励项目组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或延期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经所在院、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科技处审批。
第十九条 受资助院、系(部)必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需报送科技处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联合科研基金项目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当年应结题的课题)上报学校科技处,并随附所有填报成果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联合科研基金项目课题结题报告,并由所在院、系(部)审查、签署意见,经学校科技处会同出资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审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项目所报的各项材料及结题评议结果等,将作为该课题承担者以后申报基金项目的重要考察评价资料,对于取得突出成绩、有较好的专利成果或在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效的课题负责人申请的课题,将给予优先立项,并可直接向省、市申请科技奖。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研究成果,应按照联合科研基金各个合作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管理。获本基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论文都应标注“XX联合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