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凝练特色科研方向,规范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队建设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学科实行资源整合,鼓励合作与竞争。
第三条 团队建设以建设重要科研平台、承担重大项目、培养青年人才、培育重大科研成果为目标。
第四条 团队建设围绕学校重点学科、硕士点的特色研究方向纵深拓展,遵循“扶优扶特,优势优先”原则。
第五条 团队建设实行“公开遴选,择优支持,目标考核”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团队组建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要有可依托的科研平台,每个平台限报创新团队1个,具体科研平台名单由科技处另行公布; 2.具有持续稳定、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新立项团队,近4年立项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20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600万元以上; 3.团队成员不少于7人,上不封顶,前期有实质性合作; 4.年龄结构合理。成员应有1/4以上40岁以下的青年骨干; 5.每人只能加入1个团队,建设期内退出后,不得进入其它团队。
第七条 团队设执行团长和特聘团长各1人,其中团队执行团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正高职称,能任满2届团队执行团长任期(1965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 2.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近4年立项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6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150万元以上(不含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经费); 3.勇于开拓创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组织协调能力; 4.校领导不能作为团队执行团长。
第八条 团队特聘团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两院院士(资深院士除外); 2.“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人才(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主持人; 6.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排名第一); 7.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主任; 8.国外引进的高水平人才。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九条 首期建设考核合格的团队,其执行团长不受第七条限制,其团队经申请和学校确认后,自动进入下一期团队建设。
第十条 学校根据建设需要,发文开展团队建设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团队执行团长自主组建团队,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
第十二条 科技处审核、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团队的名单,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与团队执行团长签订团队建设任务书,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团队管理
第十五条 团队的建设期限为4年,建设2年后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团队实行学校和依托单位两级管理,依托单位主要职责为: 1.遴选、推荐团队执行团长; 2.团队特色研究方向的审定; 3.团队建设情况的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团队实行执行团长负责制,成员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1.团队内部的组织架构、决策机制、经费管理、成果管理等,由团队执行团长会同团队成员研究确定,制定适用于本团队的管理制度; 2.团队建立工作简报、成果简报制度; 3.建设期内,可吸纳新入职在编教师加入团队,但必须在新成员入职当年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即可。
第十八条 团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经费预算和执行计划,其中: 1.资助经费的5%,用于团队的考核、验收等; 2.资助经费的95%,用于改善研究条件、科学研究、青年骨干培养、学术交流、论文发表等,其中用于青年骨干培养不得低于总经费的15%; 3.以下费用不得列支:各种罚款、贷款、捐赠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列入的其他开支。
第五章 资助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团队建设专项资金,农工理科类200万元/个,人文社科类40万/个。 团队建设经费一次核定,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分4次下达,首期经费在立项后核拨;中期考核合格后,再按年度核拨经费。
第二十条 团队建设期内需同时完成以下建设指标: 1.人才培养:新增青年珠江学者、珠江科技新星或广东特支计划人才(科技创新青年拔尖人才、青年文化英才)1人; 2.科研经费:新增国家级科研项目至少1项,人均新增立项科研经费(不含科研平台和学科建设经费)农工理科类100万元、人文社科类25万元; 3.科研成果:至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多样化、差异化发展,建设期内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期终考核可定为优秀。 1.获评为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不含教育厅级别); 2.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 3.以团队为依托(团队成员排第一,下同),获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 4.以团队为依托,获批省部级工程中心(发改委批准)立项建设; 5.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承担其中一个学科研究方向的团队; 6.有团队成员获聘“珠江学者”特聘教授、或国家特支计划人才(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或入选广东特支计划人才(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或入选其它国家级层次人才培养计划; 7.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论文1篇; 8.以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以及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团队项目、广东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 9.建设期内,共获至少4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团队定期进行以下考核: 1.年度检查:团队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科技处负责审核年度报告。检查结果作为继续资助团队建设的依据; 2.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暂停经费资助; 3.期终考核:对期终考核评为“优秀”、“合格”的团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金从学校当年科研业绩金中优先列支,分配方案由团队执行团长提出,科技处核准,审计处审核,财务处按奖励人员清单核发,应缴纳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二十三条 团队建设申报时,对近4年团队或团队执行团长立项科研经费达不到规定,但其它条件满足的团队,可申请备案建设。建设2年后,参加中期考核,考核合格,即可正式立项建设。 期终考核完成建设指标的团队,采取后补助方式确认,与正式立项建设团队等同待遇。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涉及科研人员的管理中,实行以团队为基本单元的管理方式,为团队执行团长和学术骨干的培养提供政策和条件支持,保障以团队为组织开展科研工作。 1.对团队获得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等,学校在岗位考核、绩效分配、职称评聘和招收研究生时,对团队事先分解或事后确认的方案予以认可; 2.团队对其成员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等实行统筹管理; 3.优先支持团队申报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科研平台、参评各类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出国、进修培训、出版专著、职称评聘; 4.优先为获得校级以上科研平台的团队提供科研场地等条件; 5.团队成员主持或参与项目经费的5%管理费划归团队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