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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1-05-06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提升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确保我校科技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64号)、《广东省自主创新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属各级科研机构和单位。

第二章 科技项目类别 

第三条 分类原则 科技项目按照项目来源、项目学科属性进行分类。按照项目来源进行分类,可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项目下达单位或经费来自于境外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的,界定为国际合作项目,其中,政府间合作项目为国际合作纵向项目,其他机构或社会团体间合作的项目为国际合作横向项目;按照学科属性进行分类,可分为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科类项目。

第四条 项目类别 

    (一)纵向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由我校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国家、部委、省、市(县、区)等政府机构下达或委托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是指通过签订科技合同而承担的任务和经费来源于社会的科技项目以及其它非计划类科技项目,其中: 1.任务和经费来源于社会的科技项目包括: (1)企业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2)高校、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等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3)境外非政府组织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2.其他非计划类科技项目包括: (1)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委托的非计划类科技项目; (2)各级各类学(协、研究)会、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委托(合作)的科技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按内容和标的分为技术开发类、技术服务类和技术咨询类项目。 

    (三)人文社科类项目 指项目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属于人文社科范畴的项目,包括各级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思想政治类研究项目等。 

    (四)自然科学类项目 指项目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属于人文社科范畴的所有项目。因此,自- 5 -  然科学类项目包括以下项目,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1.自然科学基金中的管理学科及其他需用人文社科方法研究的项目。 2.科技计划中除软科学以外的其他各类项目。 3.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各类咨询项目。 

    (五)国际合作项目 指由外国(境外)政府、国际基金组织、国外(境外)团体资助的科研项目,也分为纵向和横向项目两种。主持人必须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立项的相关文件或材料,在科技处备案,经费以到校数额为准。 纵向国际合作项目特指由我国各级政府与国外(境外)政府合作设立的科研项目,项目级别按我国政府机构的相应级别确定。 横向国际合作项目指上述纵向项目以外的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包括非政府组织、国外(境外)基金组织或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六)其 他 1.仲恺科研基金项目指由学校设立科学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2.仲恺联合基金项目指由学校牵头与各级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出资,学校视具体情况配套,共同设立的各种“联合科研基金”所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章 科技项目管理 

第五条 课题组成员认定 为增强主持人的团队意识,减少项目挂名现象,提高科技项目的结题率和完成质量,课题组成员组成及排序认定办法如下:

    (一)主持人每个项目只有1位主持人(即项目负责人),以原始申报书或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的一级合同书为准。如原始申报书与项目一级合同书不一致,需取得原始申报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认定合同书有效。 

    (二)课题组成员 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以科技处备案的申请书或合同书中课题成员为准;成员变更必须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批准变更后原成员名单作废。 

    (三)参加外单位的纵向项目 1.有经费到校的项目。课题组成员以项目原始申请书或与项目下达单位签订的一级合同书为准,其他文件中列入的成员名单无效。 2.无经费到校的项目。学校不予立项,评职称时,必须持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的原件,交科技处审核,经费栏只能填写“0”。

第六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申报。需要配套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书一份,交科技处备案;学校鼓励申请交叉学科项目、跨单位跨部门合作项目,鼓励与国外(境外)科研机构、大学以及企业合作申请科技项目。 

    (二)项目立项。以项目下达单位的立项文件、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书等为依据;合作项目(包括我校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计划书)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项目主持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未经科技处组织申报又没有经费到校的、未在科技处备案的科研项目,科技处不予认定。  

    (三)为保证科技项目按合同完成研究任务,院(部所)对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应对项目各环节进行审核,确保项目及人员的信息真实、准确;主持人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成果真实性承担责任,不得无故终止项目研究,经费使用不合理,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由项目主持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主持人必须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或结题报告,不能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的,须按规定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五)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未结题又未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的项目,自逾期半年之日起,除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外,学校不再承认该项目,直至结题。 

    (六)被撤消的项目,没有特殊原因,项目经费原则上需全部退还,并追扣已发放的相应科研业绩金。 

    (七)经主管部门同意终止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追回项目经费。 

    (八)项目主持人调出,经相关各方协商并上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九)结题验收。各类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项目验收结题后,将结题材料交科技处。 

    (十)科研成果管理。为了及时保护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成果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等保护措施;项目研究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标注资助项目,作为结题验收依据;各类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中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一)科技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中,项目主持人和成员须做好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由主持人或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 

    (十二)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全体科研人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过程中,必须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坚决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捏造或篡改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指各种来源的用于完成科技项目研究任务的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可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两大类。我校承担的纵向项目按批文或合同中批准的经费认定;参加外单位的纵向项目按到校的经费额认定;横向项目按实际到校经费认定。 凡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包括院部所等二级单位)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技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立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 

    (一)纵向经费管理职责 1.学校科技处是纵向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明确各自在科技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科技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学院(部、所)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施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财务、科技部门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评价科研绩效。 3.项目主持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主持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或计划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项目主持人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主持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目标相关性是指项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项目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围绕目标、任务及技术路线等内容进行测算;政策相符性是指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财务政策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支范围及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测算;经济合理性是指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我国国情,项目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纵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1.直接费用的主要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工、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因科技项目研究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单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必须组织调研,对技术参数、选型、安装条件、使用人员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填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物资采购申请报告》,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1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做出具体说明。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检索、打印、复印、彩扩、照相、印刷、描晒图、制版、专用软件购买、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科研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一经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批复的预算额度。 (7)专家咨询费。 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列支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发生的专家评审费用。 (8)燃料动力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汽、燃料等费用。根据相关部门抄表核定用量,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据实开支。不能进行单独计量的仪器设备、科学装置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水、电、汽、暖等支出应从间接费用列支,不得分摊计入燃料动力费。 (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管理费、业务接待与联络费、办公费用、水电消耗费、其他服务费等。 2.间接费用核定及开支范围间接费用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只有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得的研发类科研项目,才能设置完整的间接费用(科研条件支撑费、科研绩效和管理费),非公开竞争的项目,只能提取5%的管理费,不设绩效。 (1)间接费用核定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执行:自然科学类的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人文社科类的项目,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的核定在扣除仪器设备费后,采用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2)间接费用主要开支范围 ①管理费。分别用于学校、学院在管理科研项目过程中的相关支出,统一按直接费用的5%提取。行政人员主持的项目,其管理费直接划入学校账户;科研团队的管理费划入团队使用;无团队的专任教师按1:1的比例划入学院和学校。 ②科研绩效。为了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不单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及相关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首批项目经费到账,扣除外拨经费后,即可按实际到校经费为基础,提取绩效总额的50%,项目结题后发放50%。项目结题未完成研究任务,- 13 -  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剩余的绩效支出不予发放。 ③科研条件支撑费。主要用于课题支付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图书资料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等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条件支撑费按实到经费的直接费用的3%计提(其中水、电、汽、暖等日常消耗补偿占1.5%)。这一部分费用暂由学校统一支出,如需单列,按上述比例提取。 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劳务费、绩效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经费的60%。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3月1日后批准立项的项目,办法颁布以前立项的项目,在本办法发布时已经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不做调整。尚在执行期的项目,由科技厅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网络通知项目主持人调整。 

    (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1.预算调剂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需对材料费、测试费、燃料费、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剂,须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进行调剂,其中,材料费的支出明细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合并后的支出预算由科研人员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但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发生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且需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一般不能用作国际合作交流或参加其它外事活动。合同书有预算的,可安排出访费用,但需办理相关手续。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出国参加重要学术会议的,在持有会议邀请函及确保科技项目按计划完成的前提下,报科技处、外事处审查后报请分管校长审定方可出访。 2.科研经费转拨 以经费预算和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单位须提供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经费专款专用”承诺函以及合作单位经费使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对合作项目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子课题或项目合作单位支出经费的监督管理;子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依照预算和合同开支经费。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根据经费管理规定及项目负责人申请,需要将科研项目经费余额转出的,须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到财务处办理转出手续。 3.经费结余管理 结题后,主持人应在六个月内编制经费决算表和结余经费使用申请表,财务处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审核盖章后,连同其它结题材料上报科技处。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下拨至相应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单独明细核算,项目负责人为原负责人。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经费按照直接费用使用,不得发放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如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的,应无条件退回。 科研项目因故到期未结题的,应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中止项目;无故逾期两年未结题的,原则上停止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收回学校统筹。 科研项目通过审核验收两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 项目负责人安排和使用结余经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已结题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人事、学术关系调离学校的,原则上该项目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横向经费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开立账号。

    (一)管理费计提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统一按5%的标准由学校计提,行政人员主持的项目,其管理费直接划入学校账号;科研团队的管理费划入团队账号;无团队的专任教师按1:1的比例划入学院账号和学校账号。 

    (二)科研经费转拨 横向科研经费转拨参照纵向经费转拨办法执行。 

    (三)经费结余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经科技处审核后,项目组可 选择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处理,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1.项目组一次性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 70%作为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奖励;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科技处审批备案后,由学校下拨至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 2.结余经费全额结转,项目负责人填写结余经费使用申请书,报科技处审批备案后,由学校下拨至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仲科字[2014]3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仲科字[2016]5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仲科字[2016]7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仲科字[2017]4号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字[2017]05号关于《做好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文件同时废止。如本文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