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及学校“更名申博”目标,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学术水平,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 号)、《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粤府办〔2018〕33 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 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产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人文社科奖、标准、品种等)、科研立项、学术论文与学术著作、科研平台及取得显著成效的社会服务工作等。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员工以及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奖励不纳入学校科研绩效分配总量。除特别说明以外均指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年薪岗位人员按其聘用合同规定任务,超额部分按本办法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采用积分制,学校当年科研奖励金额总量根据当年学校财政预算调整,科研积分单价根据积分总量与科研奖励金额总量动态调整。
科研积分奖励金计算方法:科研奖励金总量 Q 为科研积分总量 C 乘以科研积分酬金单价 d(元 /分),总量 Q 由学校根据财政情况核发,单价动态调整。
d=(学校科研奖励金总量)/全校科研积分总量
第二章 成果获奖
第四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30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2000 分,其他排名奖励 1500 分。二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20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1500 分,其他排名奖励 1000 分。
第五条 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自然科学类)、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类)、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10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300 分,其他排名奖励 100 分。二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3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100 分,其他排名奖励 50 分。三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100 分。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中国专利金奖奖励 1000 分,银奖奖励 500 分,优秀奖 奖励 200 分。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广东省专利奖金奖 奖励 500 分,银奖奖励 300 分,优秀奖奖励 100 分。
第六条 获得具有推荐申报国家奖的社会力量奖、学会奖等,一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5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300 分,其他排名奖励 100 分。二等奖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奖励 200 分;以学校为第二单位奖励 50 分。
第七条 以学校为第一单位的厅局(地市)级科学技术奖(含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 200 分,二等奖 100 分,三等奖奖励 50 分。
第八条 国际、国家级政府颁发的美术或设计类人才奖,奖励 500 分。省级政府颁发的美术或设计类人才奖,奖励300 分。参加文化和旅游部与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美术展览奖(五年一届)的作品,以学校为第一单位,金奖奖励200 分/项,银奖奖励 150 分/项,铜奖奖励 100 分/项;以学校为第二单位,金奖奖励 100 分/项,银奖奖励 75 分/项,铜奖奖励 50 分/项。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省美协(联合)主办的综合性画展、书法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等大赛作品,以学校为第一单位,一等奖奖励 80 分/项,二等奖奖励 50 分/项。
第三章 标准、品种
第九条 对主持制定标准、通过审核或登记的品种进行奖励。1. 主持制定国家标准,奖励 100 分/项;行业标准,奖励 50 分/项;团体标准,奖励 30 分/项;地方标准,奖励 20分/项。2.国家审定或登记品种奖励 300 分/个;省审定或登记品种奖励 100 分/个;获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奖励 20 分/项。
第四章 科研项目
第十条 对获得的重要科研项目立项进行奖励,以下奖励中所指到账金额为除去外拨经费后的实际留校金额。1. 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奖励 1000 分/项;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单个项目到账金额≥300 万元,奖励 500 分/项;100~300万元之间(含 100 万元)奖励 300 分/项;100 万元以下奖励 200 分/项。主持国家其它部委项目,到账金额≥200 万元,奖励 200 分/项。主持国家级重大项目子课题且到账金额≥50 万元,奖励 100 分/项。2. 主持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基金联合集成项目,奖励 2000 分/项;主持国家优秀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联合资金重点项目,奖励 1000分/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150 分/项,青年基金项目 50 分/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一般项目 150 分/项,青年项目 50 分/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暨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研究专项、国家社科基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专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奖励 100 分/项。3. 主持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项目,奖励 600 分/项;主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奖励 300 分/项;主持重大基础研究培育项目,奖励 200 分/项;主持重点项目,奖励 150分/项。主持广东省重点研发项目,奖励 150 分/项;承担省部级(含广州市)项目到账金额≥500 万元,奖励 300 分/项;到账金额≥200 万元,奖励 200 分/项。4. 主持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奖励 200分/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奖励 50 分/项。
凡与上述 1-4 项有重复或冲突的,以最高额度为准。重要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积分,在立项当年计 50%,项目结题当年计 50%。
第五章 高质量期刊论文、学术著作
第十一条 “高质量期刊”论文需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高质量期刊”论文奖励标准如下:
1. A 类论文奖励 1000 分,A 类论文包含在《Science》、《Nature》和《Cell》发表的论文
2. B 类论文奖励 100 分,B 类论文包含在 SCI 影响因子20 分(含)以上(以发表日期年份的影响因子为准)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3. C 类论文奖励 30 分,C 类论文包含在中科院 SCI 一区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期刊目录》领军期刊、《我国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1 级期刊和 SSCI 期刊发表的论文。4. D 类论文奖励 8 分,D 类论文包含在中科院 SCI 二区期刊、《我国高质量科技期刊分级目录》T2 级期刊和 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独著或排名第一的学术著作(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的且字数≥10 万字以上的,奖励 50 分/部;由国家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出版的且 50 万字以上的,奖励 100 分/部。
第六章 科研平台
第十三条 学校对立项建设的科研平台、重点学科,给予奖励。1. 国家级科研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发改委)、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2011 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奖励 2000 分/个。2. 省(部)级科研平台: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厅)、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改委),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国家各部委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奖励 500 分/个。3. 市(厅)级科研平台:广州市重点实验室、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奖励 200 分/个。
第七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显著成效的社会服务工作进行奖励。1. 横向合作课题的奖励,参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仲科字〔2018〕6 号 )执行。2. 主推品种、产品、技术或模式,列入国家级奖励 20分/项,列入省级奖励 10 分/项。3. 对按照《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仲字〔2020〕35 号)转化的科技成果,按照当年到校资金(万元)乘以 0.5 分进行奖励。4. 社科类智库建议报告,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批示采纳奖励 500 分/份;被省部级批示采纳奖励 300 分/份;被市厅级批示采纳奖励 50 分/份。
第八章 审核与发放
第十五条 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的奖项,学校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 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限项目组或相关人员,禁止发放无关人员)。由个人申请、科技处审核奖励清单,经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通过后,才能发放。
第十七条 所有奖励事项由科技处组织征集,个人按照要求申请,凡当年未按时上报者,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如奖励成果发现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有权收回相应奖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且不在上述奖励范围之内科研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奖励办法》(仲科字〔2018〕08 号)、《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业绩金计算办法(试行)》(仲科字〔2014〕24 号)即行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