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学校与地方各级政府共建研究院(以下简称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方研究院是指学校与地方政府共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的产学研创新平台,由学校面向地方产业发展的需求投入自身品牌、技术和人才等资源,同时由地方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资金引导和场地保障。 地方研究院是学校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中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学校的创新链条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向区域经济延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联系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与服务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地方研究院的主要职责包括:技术研究与中试、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技术培训与科技咨询服务及开展学校与地方政府要求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地方研究院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同时接受学校科研、财务、国有资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有权对地方研究院的科研项目、财务收支、资产状况、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和审计。 科技处负责地方研究院的组建、管理、考核、评估,代表学校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地方研究院所依托的校内各相关学院负责为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才和技术的支持,地方研究院为相关学院开展技术研究与中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第二章 地方研究院的组建
第五条 地方研究院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和地方政府共同组建,组建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学校与地方政府已有合作基础,双方均有明确意向共建地方研究院;
(二)地方研究院的研究领域既与地方经济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一致,也能支持学校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地方政府为地方研究院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较为稳定的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的保障条件;
(四)围绕双方重点合作领域,学校已具备明显的学科和科研优势,积累了一批科学技术成果;
(五)有明确的校内学院作为拟建地方研究院的支撑单位。
第六条 地方研究院组建流程如下:
(一)学校与地方政府就地方研究院的建设目标、方向和总体要求等方面形成初步合作意向;
(二)科技处组织技术团队起草地方研究院共建协议书、地方研究院建设方案,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学院征求意见;
(三)科技处组织技术团队根据校内相关单位的意见,完善协议书和建设方案;
(四)科技处组织技术团队就协议书和建设方案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取得一致意见;
(五)科技处组织技术团队将完善后的协议书、建设方案经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等相关部门会签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学校和地方政府正式签署协议书;
(七)双方按照协议书与建设方案的内容,制定地方研究院章程,完善组织架构,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和地方政府签署的协议书,是明确双方责权利的基本依据,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署。协议书需明确地方研究院的名称、性质、组建形式、举办单位、登记部门、运行管理模式、监管形式、权益分配、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基本内容。 双方签署的建设方案,需明确提出地方研究院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和运行计划、运行管理机制、经费预算及经费执行计划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 地方研究院应制定明确的章程。章程是地方研究院依法设立、具有外部公示效力的法律文件,包括研究院名称、类型、住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组织机构及职责、议事决策机制、资产管理和使用、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章程修改的程序等基本内容。地方研究院章程制定后应交学校科技处审核,会同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和党政办公室等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各自所持有地方研究院的产权(或所有权)比例,必须在学校与地方政府所签署的协议书中予以明确,其中,学校所占地方研究院的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对涉及地方研究院的理事会人员构成、收益分配、资产清算分配等方面的比例,学校原则上不低于50%。
第十条 地方研究院的命名方式原则上为“共建地方政府名称”+“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或“仲恺”)+“技术领域”(可选)+“研究院”。“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仲恺”等中外文的名称、商标、标识、标志等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由学校享有和保留,仅作为地方研究院的名称组成部分,由地方研究院在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除非经学校另行书面同意或许可,地方研究院无权代表学校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三章 地方研究院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负责地方研究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工作,对学校和地方政府负责。理事会的议事决策范围和议事规则须在地方研究院章程中明确。 地方研究院理事会成员由地方政府和学校分别派出,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一般由5—9人组成。理事长由学校委派,学校派出的理事可包括学校科技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地方研究院院长和教授代表等。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学校有权自主决定理事的派出、撤回、更换。理事会会议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列席,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定地方研究院的重大事项。需地方研究院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审定地方研究院章程及其修改案;
(二)审定地方研究院的战略发展规划、建设方案;
(三)审定地方研究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地方研究院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定地方研究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审定地方研究院科技成果作价入已具备一支能够支撑其建设和运行的技术与管理团队(以下简称技术团队)。
第十三条 地方研究院的院长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派,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理事会聘用。院长主持地方研究院的各项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院长同时为地方研究院的法人代表。 地方研究院设常务副院长1名,副院长1-2名。常务副院长由学校委派,常务副院长和副院长人选由地方研究院院长推荐,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地方研究院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管理要求,制定决策议事规则和行政、财务、人事、科研、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并将议事规则和各类规章制度报送科技处,由科技处转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地方研究院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员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购买土地、借贷、投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前,须通过科技处报送学校,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地方研究院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地方研究院通过转让、许可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研究院通过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时,须通过科技处,转相关部门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原则上不支持地方研究院利用自有资金创办企业。
第十七条 地方研究院面向社会自主招聘科研和管理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学校的科研人员作为地方研究院兼职科研人员。 地方研究院自主招聘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由地方研究院负责。地方研究院可参照学校聘用专职科研系列人员的政策,推动组建科研团队。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年轻教师在地方研究院挂职锻炼。 (一)聘用程序。地方研究院聘用学校在岗的科研人员,应经科研人员所在学院同意,经科技处审核、报人事处批准后进行,由所在学院与地方研究院、科研人员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考核、科研成果归属等签订三方合同,并向学校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及其所在学院备案。(二)考核及兼职薪酬。地方研究院所聘用的学校在岗科研人员应主要开展科学技术研发与中试、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等方面的工作。科研人员在地方研究院的工作业绩经所在学院、科技处及人事处核定后,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其工作业绩同时作为所在学院服务地方工作的重要内容。科研人员可以按照学校和地方有关兼职工作薪酬发放的规定,在地方研究院领取兼职薪酬,兼职薪酬返还学校部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研究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学校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地方研究院围绕地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工程技术研究、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向地方研究院开放,学校科技成果优先通过地方研究院向社会转化。对于地方研究院市场化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学校享有优先投资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在地方研究院兼职的研究人员,在分配研究生名额等方面,进行政策性倾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把本科专业“3+1”实践教学部分,与地方研究院进行深度合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岗的科研人员在地方研究院开展科研工作时,其发表的科研论文必须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作为论文主要完成单位,其申请的科技成果必须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其申报、承担各类科研项目时,应优先将“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作为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地方研究院创新体制和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地方研究院的可持续发展。当地方研究院实现良性运行时,须设立专项研发基金,专门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地方研究院产生的科研成果(属于学校部分)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学校。地方研究院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及知识产权的关系等除本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外,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学校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地方研究院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地方研究院需在每年将研究院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报送财务处,并提交具有审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方研究院须在每年一次向科技处报送地方研究院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并提交报送上一年度科研项目的进账经费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加强对地方研究院的考核工作。每年年底,科技处将组织对地方研究院考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科技处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下一阶段支持地方研究院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地方研究院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研究院在运行过程中,如因政策原因、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进行合并、分立、改制、终止等情况,属于研究院重大变更或终止事项,须同时经过学校和地方政府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的变更或终止,由地方研究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性质,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变更(或终止)的原因、性质和依据;
(二)工作程序和进度安排;
(三)资产界定、核查、评估、处置相关事宜;
(四)债权债务处置;
(五)各项业务承接;
(六)人员安排;
(七)涉及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地方研究院变更或终止事宜,应当经地方研究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科技处。
第三十一条 科技处就地方研究院变更(或终止)事项的工作方案,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校内依托学院的意见,并与地方政府形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在与地方政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启动地方研究院的变更(或终止)工作。如涉及事项特别重大,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与地方政府的协商意见,成立地方研究院变更(或终止)工作小组,与地方政府共同开展地方研究院变更(或终止)工作。变更(或终止)工作小组由科技处牵头,会同财务管理、国资管理、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地方研究院负责人,统筹安排地方研究院变更(或终止)相关事宜,并将最终结果向学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在地方研究院运行过程中,学校向地方研究院派出的院长、理事、科研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应尽的工作职责,确保地方研究院安全、规范、高效地运行。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对地方研究院的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推动地方研究院的健康发展。如果出现因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监督不力等原因而导致地方研究院或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