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国家及广东省的最新法律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工(含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新机制及年薪制博士、校聘人员、全职引进外国籍人员或企业兼职科研人员等)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专有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
(三)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一)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技处、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各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共同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学校科技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具体职能如下:
(一)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及工作流程等;
(二)组织开展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三)负责科技成果的数据收集、登记、统计、评估、推广以及对接交易等;
(四)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报告制度;
(五)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及管理。
(六)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及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主要职责如下:
(一)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监督与指导工作。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收支的核算和管理;
(二)二级学院负责本单位或者个人科技成果转化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积极配合学校推进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
(三)经学校委托,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可持有学校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的项目股权,股权的确定需报学校批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作为作价投资的重要依据。 意向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是其利害关系人的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关联方。与关联方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关联方,原则上不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须履行相应的申请与审批程序。由成果完成人提交科技成果形成与权属证明文件等相关申请材料,经全体成果完成人签名及成果完成人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金额大小,按学校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申请与审批:
(一)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 1.成果完成人应事前审批,并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网站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方可签订合同;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2.所有转让或许可合同须附科技成果完成人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其中涉及知识产权转移的还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登记。
(二)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由所在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转化审核表,由科技处审核。 2.由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牵头,组织科技处、学院(部门)、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 3.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组织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方案论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方案。具体方案需进行公示1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化的相关手续;异议必须实名并以书面形式向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提出,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4.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需求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修改公司章程、工商、税务新设或变更登记手续,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由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负责将无形资产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进行备案。 5.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负责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的相关投资、股权变动的审批和变更资料及时送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对学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合同中应约定:委托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和内容、期限、地域、转化方式及相关费用等。 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由学校与科技成果实施方签订转化协议。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学校自主分配,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本办法所指的“收益”为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利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五条 专利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所获净收益中提取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20%奖励给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10%留归学校。允许专利族打包转让、许可(即围绕一类技术问题的系列解决方案所形成的专利)。 同一项科技成果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学校可依法将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70%委托成果完成人代表学校持有,成果完成人可享有收益权;1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剩余2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门)。学校和学院(部门)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持有,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责任。 学校和学院(部门)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现金回购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其现金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由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持有,学校拥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的收益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广东仲恺科技开发公司持有的股权一旦进入实质性孵化后,其转让方式则需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同等条件下优先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第十七条 学校正处以上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学校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校后,完成人团队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贡献情况对奖励经费进行分配,并将团队全体成员签字的分配申请表送科技处审核之后由财务处执行。执行本办法中涉及的相关收益和奖励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相关政策及责任
第十九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相关 科研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追缴个人所得。
第二十条 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但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教职工使用学校名称,只限于在职务活动中表明身份。参加职务义务的任何活动,凡需使用学校名称的,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向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产生不良后果,给学校声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在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免除相关人员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及年终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