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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2021-09-01 | 来源: |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科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与国家科技计划实施相匹配的专业科技支撑队伍,并促进毕业生就业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科研平台、团队、项目及课题组聘请的从事科研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招聘 

第三条 有经费来源的科研平台、团队、项目及课题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四条 聘用对象为应届或往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我校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实际需求,提出科研助理岗位的年度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核、科技处审批同意后,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公开透明、平等竞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实施公开招聘,录用人员经科技处初审、人事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由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科研助理岗位的合同聘期应在设立岗位的科研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试用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执行。科研项目完成后,不再续聘。 

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管理与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存在违法违纪等恶劣行为的,学校人事处保留解除聘用的权利。 

第九条 科研助理辞职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辞退科研助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科研助理本人,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实施。 

第十条 科研助理离职或辞退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后,须报二级学院、科技处、人事处备案,由人事处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离职有关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聘用科研助理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薪酬待遇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用人单位聘用我校应届毕业生为科研助理。属我校应届毕业生的受聘者,由学校支付五险一金,其他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