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办理对象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作为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条件
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所需材料
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示范文本
建议采用科技部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3.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4.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5.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6.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7.技术服务合同
8.技术咨询合同
窗口办理流程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统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egrantweb/)办理。仅深圳市的业务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网站办理。
主要流程:
负责人填报登记表——申报单位提交登记表和纸质合同——登记机构审核批复
具体流程:
1.申报单位完善技术合同登记相关的单位信息,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
2.申报单位添加负责人,负责人激活账号,完善个人相关信息。
3.负责人填报技术合同登记表,选择为合同买方或卖方,填写、提交技术合同登记表。
4.申报单位查看、下载、打印技术合同登记表,将技术合同登记表(1份)、技术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提交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技术合同有关材料,批复通过后,出具“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加盖“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6.技术合同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办理状态显示为“登记通过”时,申报单位联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领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纸质合同原件。
网上办理流程
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合同信息后,向所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提交纸质件材料。
办理时限
全年办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办事窗口
按照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自2013年4月起,省科技厅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除省直单位外,地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可直接在地市办理。
省直单位办事窗口:省技术市场协会、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处。
地市单位办事窗口:卖方注册所在地市的科技行政部门及其认可的登记机构。
若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为准确掌握专利的最新状态,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认定登记。
收费标准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技术合同登记费已取消。
常见问题解答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为何要提交纸质合同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纸质合同有什么要求?
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技术合同登记表中,仅有技术合同的基本信息,无具体条款。登记机构为客观准确地核查技术合同(如确定技术合同的类别、核定技术交易额等),需查阅纸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因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必须提交纸质合同至登记机构。
提交纸质合同具体要求如下:
1.技术合同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已签约生效。
2.须提交合同文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件于登记后退回,复印件由登记机构存档。
3.合同文本建议使用科技部的示范文本。若非采用范本,应提供与范本格式一致的封面、封二(合同各方基本信息页)和封底。合同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章清晰。主体、标的、条款、费用等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4. 合同必须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定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 合同价款中若包含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应提交费用构成清单,且加盖公章及财务章。
6. 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应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的复印件。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
责任追究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咨询方式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0号楼一楼
电话:020-87685024
邮编:510075
材料提交方式
现场受理或邮寄受理。
纸质材料提交至网上登记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详见:广东省技术合同办事窗口清单
认定登记业务办理详见: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办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