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进一步繁荣发展,为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服务,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构建具有鲜明岭南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不断开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倡导和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遴选课题,改进和创新研究方法,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重视基础理论研究,配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的需要,进一步拓宽和深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领域,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和规律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强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加强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具有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以项目研究带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以优秀人才促进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的提高。把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放在重要位置上,激发哲学社会科学创新能力。
第五条 按照质量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确定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数量、类型和领域,控制总量,突出重点,提高质量,鼓励资源整合,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的发展。主要职责是: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规划;审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审批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领导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等。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是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省委宣传部业务管理的办事机构,是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是联系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需要设立学科评审组,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制订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评审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拟立项项目,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提供咨询服务等。学科评审组成员均为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由高等院校、党校、社科院以及相关社科研究机构等单位推荐,由省社科规划办审定、调整,主要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分为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需要调整项目类别。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申报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请,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示,省社科规划办作为特别委托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组织申报立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和专著三类。研究报告、系列论文完成时间一般为2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十五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广东省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及实际工作者,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均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不具备职称资格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方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第十六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是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该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每次限报一项,且不能作为另一项目课题组成员参加申报。非项目负责人的课题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有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者可以到省社科规划办索取《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或登陆省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按《申请书》要求认真填报。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书》严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在受理截止日期前将《申请书》等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向申报者收取一定的评审费和数据录入费。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一般经过资格审查、异地匿名初评、学科组会议复评、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四个环节。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额和资助等级。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通过初评但未获准立项,选题符合该年度省社科规划项目申报要求的,可直接进入当年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学科组会议复评。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组会议复评专家从学科评审组成员中遴选,严格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凡进入会议复评的项目负责人一律回避。对于在评审工作中信誉不良、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的专家,从学科评审组及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三条 学科组会议复评实行无记名投票,获评审组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项目为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意见,提交省社科规划办复核后,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办统一公布,并将立项通知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确定是否接受立项,并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五条 匿名初评或会议评审期间,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查询或泄露有关评审专家及评审过程的情况,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的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管理工作,主要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立项情况定期召开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研究情况汇报会,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学科共建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实行抽查制度。被抽查的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项目研究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督促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若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以上内容,或无故拖延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省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划拨。要充分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资助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在项目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下达,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代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项目研究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掌握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监督。
第三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省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回执后执行第一次拨款,第二次拨款作为预留经费,待最终成果鉴定并获得通过后拨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按资助总额的3%以内提取,其他项目按资助总额的5%以内提取。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分配使用。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三十六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帐目,编制《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帐。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三十九条 对于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以及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鼓励多种渠道和方式解决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出版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一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五份,并附上电子版。
第四十二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3篇(含3篇);专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3万字以上。
第四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系列论文的,在公开发表时必须注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字样。最终成果为著作、研究报告的,未经省社科规划办组织专家鉴定或经鉴定但未获得通过,出版时不能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字样;如成果确实有先出版后鉴定结项的需要,必须先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字样;如未经鉴定或未向省社科规划办申请,自行出版并标明“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X五’规划项目”字样,省社科规划办不接受项目结项申请,予以撤项处理。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为专著、研究报告的,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制度。申请结项的最终成果和课题总结中不得注明课题组成员的单位、姓名、联系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遴选通讯鉴定专家。省社科规划办把每个项目的最终成果和课题总结送交从专家库中遴选出来的5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并按规定标准支付专家鉴定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和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在申请结项鉴定时,可以提出3位(含3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第四十六条 特别委托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和地方历史文化特色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可采取通讯鉴定,也可以申请会议鉴定。会议鉴定由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和主持,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为5人,实行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人员不能参与。
第四十七条 实行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制度。对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正评审的鉴定专家,省社科规划办记入信誉良好专家档案,并予以表彰;对于在评审工作不负责任、徇私不公的鉴定专家,不再聘用。信誉记录作为省社科规划办在资助立项、项目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暂缓结项”。
(一)鉴定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者,省社科规划办颁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上标明结项等级。
(二)鉴定结果为“暂缓结项”者,课题组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成果各一份。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并获得通过后,颁发结项证书;审核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
(三)鉴定结果为“不合格”者,课题负责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申请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不能通过者,按撤项处理。第二次鉴定费用由课题组承担,在预留经费中扣除。
第四十九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等。
第五十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规划办停止预留经费拨款,冻结并追回已拨出经费余款。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十一条 实行最终成果专家鉴定意见反馈制度,省社科规划办在对鉴定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保密的基础上,迅速、准确地把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实行最终成果鉴定结果的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省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项目课题组支付。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实行鉴定结果公布制度。所有项目成果的最终鉴定等级均通过广东社科规划办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省社科规划办对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十五条 省社科规划办和各科研管理部门对立项项目的申报、管理、结项等材料以及最终成果逐个建档立案。
第八章 成果推介
第五十六条 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宣传、推介优秀研究成果,疏通和拓宽优秀成果进入党和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在党和政府决策咨询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办组织出版《广东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文库》,组织编辑《广东社科规划要报》及《成果要报》,组织管理广东社科规划网站,组织开展优秀成果专题讲座,与电视、报刊等媒体合作,制作导向正确、内容清新、形式活泼的栏目和节目,宣传省社科规划项目优秀成果。
第五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奖励活动。奖励办法另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粤宣发〔2002〕7号)同时废止。